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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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03000 | 实施编码 | 11430105MB1B385534300013100300083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30105MB1B385534300013100300083 |
委托部门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联办机构 | 无 | 数量限制 | 暂无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 | 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30105MB1B385534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事项版本 | 172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 撤销变更登记通知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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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样本 |
二、窗口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盛世路1号开福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12号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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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填报须知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变更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受理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 | 其他 | 无 |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暂无 | 无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暂无 | 无 |
材料下载: 开福区公司撤销变更登记_3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_示例样表 .doc 开福区公司撤销变更登记_3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_空白表格 .doc 您也可添加客服微信直接获取最新材料 |
四、受理条件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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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办理流程
办理步骤
1、受理
审批标准:材料齐全
2、审核
审批标准:材料齐全
3、办结
审批标准:材料齐全
特别程序
是否特别程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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