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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

长沙公司注册 2021-09-17 15:49 浏览次数: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4000

实施编码

1143012100615406X1400013100400002

业务办理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43012100615406X1400013100400002

委托部门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联办机构

数量限制

暂无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43012100615406X1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全省统一设置为2个工作日,各市州可以修改,但不能大于2个工作日。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事项状态

发布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事项版本

162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样本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二、窗口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湖南省长沙县望仙东路598号长沙县政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03-06号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材料要求来源渠道填报须知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

1.填写必须真实、齐全,经营者本人亲笔签名。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用黑墨水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3.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名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4.申请人须根据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即根据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的意见(湘商改〔2018〕5号)文件,提交《“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受理标准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规格:A4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2、身份证件真实有效,将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受理标准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规格:A4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

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受理标准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1;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材料规格:A4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

1、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2、根据湘政办发〔2016〕69号、湘工商注字〔2016〕19号、民发﹝2020﹞20号规定: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请继续看受理标准内容)

受理标准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3、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原件:1;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材料规格:A4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

1.填写必须真实、齐全。
2.指定位置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件须真实有效,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用黑墨水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受理标准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下载:

长沙县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_《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_示例样表 .docx

长沙县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_《“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_空白表格 .docx

长沙县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_《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_空白表格 .docx

长沙县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_《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_示例样表 .doc

长沙县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_《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_空白表格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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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条件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

五、办理流程

办理步骤

1、受理

审批标准: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2、审核

审批标准: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办结

审批标准:打印送达营业执照

特别程序

是否特别程序:否

以上信息整理自长沙市政务服务网,具体详情以官方页面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