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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雨花区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流程

长沙公司注册 2021-05-27 15:15 浏览次数: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3000

实施编码

11430111MB1980629N400013100300024

业务办理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430111MB1980629N400013100300024

委托部门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联办机构

数量限制

暂无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

雨花区市场监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430111MB1980629N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企业开办两小时办结;注销、变更1个工作日办结;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事项状态

发布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事项版本

162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正本

二、窗口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8号雨花区政府大院内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大厅1-7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复印件
纸质材料规格:无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

涉及股东名称变更的则需要提供该材料,不涉及则不提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无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无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 原件:1;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材料规格:无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无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暂无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无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1;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材料规格:无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相关决议或决定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无
材料必要性:必要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无
材料备注:无

申请人自备

材料下载:

雨花区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_有限公司变更登记_示例样表 .doc

雨花区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_有限公司变更登记_空白表格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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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条件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办理流程

办理步骤

1、受理

审批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核

审批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办结

审批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特别程序

是否特别程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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